為什麼檢方會認定,姦殺5歲謝姓女童的真兇,就是許榮洲?

 

最主要的關鍵,就是案發現場,洗手間西側窗戶橫隔木條上,所遺留的掌紋。這在檢方公佈的起訴書當中,有明確記載鑑識過程以及相關定罪物證。在江國慶案重啟調查後,檢方將當時搜證人員所採集的相關證物,送往刑事局和法醫研究所鑑定。報告顯示,空軍作戰司令部的廁所,氣窗橫隔木條上所採得的掌紋,與許榮洲的掌紋相吻合。

 

律師鄭克盛說,因為當時那個木條已經遺失了,到現在為止只剩下照片,檢方就先拿許榮洲的手掌紋跟這個木條上所呈現的照片做比對,是同一個人,可接下來想要確認的是,到底許榮洲是案發前還是案發後,去接觸到這個木條,那他們最後就是用當時這個照片,所使用的採證方法,找了其他四組人來做交叉比對,到最後他們做出來,能夠呈現出照片上那樣的顏色和那樣的色澤的話,應該是血液,或者是大量含有氨基酸的物質,或者是體液,才有可能造成這樣的結果。所以檢方就是依照這個鑑定結論,來認定許榮洲應該就是當時的殺人兇手。

 

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說,那整個偵辦過程,由台中地檢署黃如慧、詹常輝檢察官重新採取許榮洲的掌紋送請各鑑識單位進行鑑定,並且經過傳訊多名證人之後,兇嫌棄屍的廁所,窗戶橫隔木條所遺留的一個掌紋,經調查局、刑事局鑑驗的結果,均認以被告許榮洲右手掌紋相同。

 

這也就代表,許榮洲曾經出現在案發現場。但只有一個關鍵證物還不夠,因此,檢方又從許榮洲的前科資料,以及自白中著手調查,一一來抽絲剝繭。

 

回到民國86年5月間,台中大中保齡球館內發生女童性侵案!當年還在空軍作戰司令部服役的現役軍人許榮洲,趁著休假期間,到大中保齡球館的廁所內,性侵一名5歲女童,許榮洲當場被被害女童家屬,以現行犯身份逮個正著。隨後,許榮洲在接受軍事檢察官的訊問時,竟主動供出,去年營區內的謝姓女童命案,是他和另一名陳姓士兵共同犯案。但他的自白,並沒有替江國慶洗刷冤屈,3個月後,江國慶遭到槍決,許榮洲也因保齡球館性侵案,入獄服刑。

 

只是,許榮洲坐牢不久,便在90年間假釋出獄,出獄後,短短2年內,他又在桃園地區,誘拐2名5歲女童到台中,以手指性侵得逞。假釋期間又再次犯下性侵案,許榮洲再次遭到判刑入獄。

 

從許榮洲這兩起性侵前科中,不難發現,被害人都是年僅5歲左右的女童,性侵手法也均相類似,都是用長條狀異物,或是手指性侵女童下體。再回頭看看謝姓女童命案,同樣是5歲,就連下體都遭到長條狀利器割傷。從這三起案件看起來,被害女童的年齡相仿、手法也均相類似,似乎出自於同一人之手。

 

在檢方這4個月的積極調查後,特偵組終於在今年5月24號召開記者會。

 

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說,被告的一個行為,是犯了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嫌。那求刑的部分,承辦檢察官是考量到,被告曾於86年5月5號,江國慶案還沒有確定之前,他就已經坦承參與本案,他雖然沒有完全自白全部的犯行,但是他的良心未泯;同時因為鑑定的結果,被告為典型的固著型戀童症者,並已經形成穩固的犯案模式及路徑,時須較長刑期進行矯治,以防再犯等情。所以就兒童福利法第4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之後,具體求處有期徒刑最重之刑即20年,以示懲儆。

 

檢方如此求刑,是否真的毫無瑕疵?

 

許榮洲的辯護律師一再強調,許榮洲的智商較低,光靠這反反覆覆的自白,根本不足以採信。況且,掌紋又不是直接證據,頂多只能證明,許榮洲曾經出現在案發現場,至於是否為案發當時所留下,不得而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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